文章来源:@汪军东西均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6e8390100kxq6.html?tj=1


昨天晚上,和汤冠群、潘洁夫妇参加由加拿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的一个讲座,涉及金融服务业,主讲人是万锦信贷的许群博士。汤冠群、潘洁夫妇是来自深圳的企业家,热心公益事业,潘洁还兼任加拿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主席。这个中心是专门为加拿大华人创业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定期举办一些讲座,譬如这一次是金融领域,下一次准备请一个华人警察讲讲安全领域的注意事项。

华人在加拿大创业,面对的是与国内完全不同的法制环境和商业规则,很多在国内很成功的企业家,在这边却铩羽而归。潘洁讲了一个不久前发生在华人超市的一个偷窃故事,就很有典型性,一个在中国可能被警方赞誉为见义勇为的事件,在加拿大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在多伦多中区唐人街,有一家名为金牛城的超市,老板叫陈旺,是一个勤勉的华商。有店员向他反映一个非洲裔人士有偷窃之嫌,不久,此君又来了,偷窃了一盆价值40元的花,早就准备好的陈旺和店员开始抓小偷,那个非裔人士见状不妙,撒腿就跑,开车狂奔,陈旺和两名店员驾车紧随其后,在市中心DUNDAS街西侧一带将其截获,用早就准备好的绳索将那名男子手、脚捆绑,扣留在他自己的车内,然后打电话给警方,等待警方来处理。

不久警方到了,令陈旺万万没料到的是,警方没有先处理小偷,而是先扣留了他们,向检方对陈旺等3人控以绑架、私藏武器、强行禁锢及袭击等4项罪名。随后,警方到被告超市查看保安摄录机,才对该名被捉到的涉嫌黑人小偷发出偷窃控罪。该名小偷已承认该项偷窃罪名,以及另一宗于约两年前发生、也是从一间商店偷盆栽的罪名。两项罪名各被判入狱30天,不计算被拘留的10天,两项刑期同时执行。

加拿大刑法第494条规定,财物的主人有权在偷窃行为正在发生时捉拿盗贼,但陈旺等是在小偷行窃一个小时才捉到了小偷。该案检控官赫伯恩(Colleen Hepburn)后来撤销了陈旺等3人的绑架和暗藏武器两项控罪,但仍保留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两项罪名。

陈旺案的正式开庭时间要到今年10月份,此前在旧市政厅进行的动议庭审理中,法官哈里斯认为,陈旺等被告受到指强行禁锢、攻击他人等两项控罪名,其中“强行禁锢”的指控显然证据薄弱,因此在下一次的开庭中,将会考虑撤销此项指控。受害人行动协会律师奚治瑾在开庭结束后,对此次的开庭结果表示失望。她说,检控官向法庭提出召开动议庭的请求,却在动议庭开庭时向法庭表示未准备资料来支持自己的动议,使此次的动议庭毫无任何意义,足见检方对此案之不重视。

奚治瑾进一步表示,受害人行动协会曾在案发不久,致函联邦政府要求与司法部长见面,并修改刑事法第494条关于公民拘捕权的规定。受害人行动协会将持续关注此案,除适时给予必要的法律协助之外,并呼吁华裔市民采取更实际的行动,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被告辩护律师林彼得(Peter Lindsay)近日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向安省法庭作出申请,对刑事法第494条过于限制加人保护自己财物的权利提出质疑,希望主审法官判被告罪名不成立。陈旺现时被控非法禁锢和袭击他人两项罪名,其辩护律师质疑刑事法第494条定出的限制,违反宪法赋予加人生活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宪章第7条),及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宪章第11条(d)款)。林彼得称,若审讯后判决强行禁锢和袭击他人两项罪名成立,陈旺最高刑罚分别是入狱18个月和6个月,加起来是入狱两年。

自己抓小偷风险这样大,遇到类似偷盗事件怎么处置呢?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报警,监控录像有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警方会予以立案,这样到破案会等很久,但你要有耐心,这就是加拿大。常看到一些媒体抱怨海外华人冷漠,缺乏见义勇为精神。这种抱怨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华人在不熟悉居住国法制环境和事件背景的情况下,选择冷漠处置自有一定的道理。试想陈旺为自己的超市抓贼都有可能坐牢,那其他见义勇为抓小偷的不就更讲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