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文章来源:微信-欢乐灌水

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阳光和煦,岁月静好,本以为我们会在平静中迎来新年。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就在刚刚,中国央行正式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打破了市场的平静,民众中间炸开了锅。

正如我所料,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没有下降,但是持续22年的资本相对自由流动时代已经结束,资本官职时代已经来临。

本报告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专题)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不管用词如何崴脚,如何花哨,去繁就简,根据冷眼的理解,这一政策的意思很明了。

以前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每天有1万美元取现额度,额满即止;该办法出台后,每天你只能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和其他外币,按照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这个额度就要申报。所以为了避免申报,很多人会想办法将换钞额度控制在7100范围内,实际上降低了外币取现的额度,提高了取现的门槛。如果你有案底,被列入合理怀疑的对象,申报很可能被拒,就算你还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你也不能换取现钞,一切都是套路。

当然有人说,现钞换不了,我可以换取现汇,汇到境外。兵来将挡,央行已经有对应的招数了。以前每人只要在5万美元额度之内的汇款,基本都是被允许的,也无需报告,只是从2016年元月1日起对蚂蚁搬家式的购汇进行了限制,这都还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是该办法出台后,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上报。和取现申报一样,当然也存在被怀疑、被拒的风险。

所以如果你有5万美元要汇到境外,以前只需要汇一次,现在需要至少汇5次,客观上增加了汇款成本和难度。所以不管你换多少外汇,在无法取现的情况下,如果汇不出去,也是白忙活,只能呆在卡上,购买一些收益比较低的外币理财产品。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这两条措施,基本将购买境外保险和借助资金杠杆购汇的渠道基本堵死,这也是我前面文章重点预测的。

所有这些政策的核心就是,防止兑换美元取现,防止将美元汇出境。只要不出境,让肉烂在锅里,一切都好说,将来墙纸结汇,也能捞到不少干货,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方面明修栈道,高喊人无贬基,稳定大妈们蠢蠢欲动的购汇情绪,大力宣传优惠得到投资条件,吸引外资进入;一方面暗度陈仓,对大额资金进出境进行限制,相信但凡是有点脑子的外资,都会清楚,日本企业组团撤离和德意志银行出走中的重重障碍,以后都会成为新常态。

所以很多人一直在谣传要取消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降低到1万美元,还有人谣传强制结汇,这种想法确实图样图森破,严重低估了央妈的智商。不管是取消5万美元的额度,还是强制结汇,都会引起恐慌,引起类似羊群的挤兑效应,后果不堪设想。

出台这样一个办法,确实隐晦得多,也高明得多,和我在上一篇文章《美元全年涨幅秒杀理财产品》中所说的不会降低额度,而会设置取现和汇款障碍如出一辙。

屁民不是换绿纸吗?现在给你取现设置障碍,汇出设置障碍,到时想取没有,想汇汇不出去,只能按给定的官方价格给你结汇,让你鸡飞蛋打,无利可图。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真按照这一套标准执行,能否购汇基本都掌握在金融机构和外管局手中,不管是移民(专题)、境外买房、留学,只要涉及到大额或者长期购汇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列入怀疑对象,成为反洗钱和金融安全大旗下的重点JIANGUAN对象。

著名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的不可能三角提出: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币值稳定三项目标中,一国政府最多只能同时实现两项,不能同时实现三项。

从该办法的出台来看,央行已经选择了货币政策独立和币值稳定,放弃了资本自由流动,也就是放弃了加入SDR的基本承诺。只要对资本自由流动进行了限制,该货币就宣布放弃了国际化的努力,因为任何一种货币,都不可能在无法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实现国际化。

该办法在2016年底最后一天出台,标志着资本官职的寒冬(视频)已经来临,资本相对自由流动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想要境外投资、移民、留学、旅游的人,又要烧死不少脑细胞了!



中国外汇新规一出台 炒房团全傻眼

从2017年起,中国境内无论是手机网银、网点自助购汇机还是网点柜台购汇时,都需要填写一张内容详细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下称《申请书》)。新版的购汇申请表除了基本信息外,还增加了预计用汇时间栏目和每种用途的详细相关信息。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当事人当年及以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

虽然2017年居民5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缩减,但却迎来了更复杂的购汇流程,以及更严格的购汇用途监管。

新版购汇申请表选项更复杂

相比以往在手机银行或网点自助购汇机上随意勾选购汇用途即可使用5万购汇额度购汇,《申请书》对个人购汇用途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分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共9大项。每个大项后面还跟着三四条子项。例如因私旅游大项就包含了”预计进外停留期限,目的地国家、地区”两个子项。最多的境外留学大项,包含了“学校民称、留学国家、地区,年学费币种、金额,年生活费币种、金额”四个子项。

与以往不同,新年以后购汇多了“预计用汇时间”这一必填选项。《申请书》指出,“用汇时实际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填写一份《申请书》。”而在柜台银行网点员工也提醒,购汇者认真填写用汇时间以免不必要麻烦。

违法违规套汇的惩罚更严厉

根据《申请书》,如果违法违规套汇,除了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外,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罚款,以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招商银行手机银行申请购汇时发现,购汇委托选项弹出一张需要提交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并要求:

不得虚假申报购汇信息;
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申请书》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此外不得参与洗钱、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看到这里,中国的炒房团估计已经傻眼了,因为此次新规已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近年来,不仅仅是加拿大,世界各地的都出现了神秘的中国炒房团,买完美国、日本、加拿大的房子,又去了澳洲,又去了柏林,几乎无所不在,导致大量的资金外流,因此,这次新规的诞生其实也是必然趋势。

(加国生活网小编在此重申,个人购汇禁止用于境外买房其实不是新政,一直都是有这个规定,只是央行今年又重新强调了一次。除了禁止境外购房外,还禁止境外买股票、人寿保险)

《申请书》指出,对于有购汇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将会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也就是说,列入“关注名单”者,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此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信息申报完善不改购汇额度

尽管申请表变复杂了,北青报记者手机银行显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还是5万美元没有减少。

前日晚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

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

中文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类别:规章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施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目录

1. 人行令

2. 管理办法

3. 人行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行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